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食品溯源: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規定與罰則說明
食安法第9條指定業者須開立電子發票,違規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重點結論:經公告指定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須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並開立電子發票,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資料,違規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電子發票食品溯源營業消費創三贏。電子發票漸漸融入現代人日常生活,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新統計電子發票至今已開出逾49億張,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食品業者,導入家數持續增加,顯見越來越多商家願意與消費者共同建構更優質的食品安全網。
電子發票如何協助食品追溯追蹤?
為了有效追蹤疑慮產品,透過電子發票交易資訊建立發票雲端資料庫,結合食品雲資訊,快速釐清產品上游供貨廠商狀態,並且還可巡查下游廠商回收產品,有效解決食安問題,鞏固企業形象,食品安全鏈資訊公開、透明,政府用心,營業人放心,民眾食的安心,共創三贏局面。
哪些食品業者須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要求指定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並開立電子發票。
符合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每月10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上一個月之追溯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平台,適用範圍概略如下:
| 類別 | 適用範圍(依公告分階段擴大) |
|---|---|
| 製造業 | 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等 |
| 輸入業 | 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農產植物及菇蕈類製品等 |
| 販售業 |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連鎖餐盒食品門市等 |
另,符合公告類別與規模,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之食品業者,應自公告指定實施日期起開立電子發票。
違規罰則:最高可處300萬元
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不實電子發票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食安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與食品業者登錄。
常見問題 FAQ
哪些食品業者需要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並開立電子發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指定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須建立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並開立電子發票,適用範圍涵蓋製造業(如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等)、輸入業(如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等)與販售業(如嬰兒配方食品、市售乳粉、連鎖餐盒食品門市等),並依公告分階段擴大適用範圍。
追溯追蹤資料要多久申報一次?申報到哪裡?
符合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每月10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上一個月之追溯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平台,逾期未申報將視同未依規定申報,可能面臨相關罰則。
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不實電子發票,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若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不實電子發票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沒有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或申報,最嚴重會怎樣?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與食品業者登錄。
電子發票對食品追溯追蹤有什麼實質幫助?
透過電子發票交易資訊建立發票雲端資料庫,結合食品雲資訊,可快速釐清產品上游供貨廠商狀態,並巡查下游廠商回收產品,有效解決食安問題,讓食品安全鏈資訊公開、透明,達成政府監管、營業人合規、消費者安心的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