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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境外電商課稅規定完整解析:稅籍登記、課徵範圍與申報繳納(2026年更新)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含2025年稅籍登記門檻調整說明

重點結論: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60萬元(2025年4月6日起由48萬元調升)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5%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

為規範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的營業稅課徵規定,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以下完整說明適用範圍、稅籍登記、課徵方式與申報繳納規定。

什麼是電子勞務?境內自然人如何認定?

本規範所稱電子勞務,涵蓋以下三種類型:

類型說明
下載儲存型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線上使用型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其他型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境內自然人」的認定,區分為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與有實體使用地點兩種情況:

情況認定標準
無實體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個人;或設備/裝置安裝地在境內;或手機號碼國碼為886;或帳單地址、支付銀行帳戶、IP位址、SIM卡等交易資訊可判斷為境內自然人
有實體使用地點依不動產所在地(如住宿、修繕勞務)、運輸勞務使用地、表演展覽等活動使用地,或其他勞務使用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認定

境外電商稅籍登記規定(2025年門檻已調整)

重要更新:登記門檻已調升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60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及稅籍登記規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此門檻自2025年4月6日起由原本的新臺幣48萬元調升為60萬元,本文依最新規定更正。

稅籍登記相關作業規定如下:

作業項目規定內容
申請登記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線上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併同上傳登記規則第14條規定之文件電子檔
取得帳號密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通知後,依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及註冊國家之註冊號碼,至稅務入口網申請專屬帳號及密碼
核准通知方式主管稽徵機關以書面通知;經同意得以電子方式通知,並於稅務入口網公文下載區下載
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代理人、代理期間或範圍等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暫停/復業暫停營業前應至稅務入口網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註銷登記有登記規則第17條所定情事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廢止登記逾6個月未申請註銷、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廢止其稅籍登記

課徵範圍及方式:誰該繳這筆營業稅?

境外電商營業人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就收取之全部價款,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實務上常見多方交易架構(外國業者、境外電商平台、國內營業人、境內自然人買受人),課稅歸屬依「誰收款」與「誰認定為境外電商營業人」判斷,簡化整理如下:

交易型態誰負責報繳全部價款營業稅另一方收取之費用
外國業者A自行收款(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或使用地在境內)外國業者A(若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且達登記門檻)境外電商平台B向A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境外電商平台B代收款(外國業者A銷售,使用地在境內或無實體使用地點)境外電商平台B外國業者A向B收取的價款,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內營業人甲自行收款(透過境外電商平台B銷售)國內營業人甲境外電商平台B向甲收取的服務費,由甲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平台B代收款(國內營業人甲銷售,使用地在境內或無實體使用地點)境外電商平台B國內營業人甲向B收取的價款,甲亦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使用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

不論交易型態為何,若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且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該筆交易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前開交易型態以外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疑義,由主管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解釋。

申報繳納:稅率、期限與匯率換算

項目規定內容
申報方式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申報繳納營業稅
合併/解散等情事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之情事者,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
進項憑證扣抵自國內營業人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若無不得扣抵情事,且專供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並符合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者,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外幣折算匯率以外幣計價者,依臺灣銀行申報所屬期間末日(或合併等事實發生日前一期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買入匯率)折算新臺幣;期間末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日(遇星期六順延至次一星期一)
匯率公告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
繳納方式應以新臺幣繳納;以匯款方式繳納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

調查義務與違章處罰

為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進行調查,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負協力義務。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常見問題 FAQ

境外電商年銷售額多少才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60萬元者,須辦理稅籍登記。此門檻自2025年4月6日起由原本的48萬元調升為60萬元,未達門檻者暫不須辦理。

境外電商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境外電商營業人適用的營業稅率為5%,應就收取之全部價款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若以外幣計價,須依規定期間台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計算稅額。

境外電商要開立統一發票嗎?

境外電商營業人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考量其全球化營運與交易型態特性,法規明訂以雲端發票方式開立,而非一般紙本統一發票。

透過境外電商平台銷售的國內營業人,也需要報稅嗎?

要看收款方是誰。若國內營業人自行向買受人收款,則由國內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全部價款的營業稅;若由境外電商平台代收款,則國內營業人向平台收取的價款,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進行調查,境外電商營業人須負協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