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電子商務店家發票開立的時機
網路購物統一發票開立時機解析:鑑賞期後開立是否合規?
一句話重點:網路購物統一發票應以「發貨時」開立,鑑賞期僅影響「寄發」時間,不影響「開立」時點。
網路購物消費與實體店面購物相同,消費者可索取統一發票,除可參加兌獎,也能充裕國庫收入、支應國家建設及社會福利支出。本文依財政部函釋與《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說明網路購物統一發票開立時機的正確認定方式,協助營業人依法合規、避免受罰,也讓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
法規依據:買賣業統一發票開立時機規定
依財政部《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規定:
- 銷售貨物之營業,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若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開立。
網路購物消費與向實體店面購物消費相同,購物時請索取統一發票,除可兌獎,亦可充裕國庫收入,支應國家建設及社會福利支出。
鑑賞期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猶豫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收到商品後,若無意願購買,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交易條件如已在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發貨時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給消費者,並不影響開立時點之合法性。
合規重點:常見誤解與正確做法對照
以下整理營業人在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時,最容易混淆開立時機的四種情境,方便快速比對、避免因認定錯誤而遭補稅或裁罰:
| 情境 | 常見誤解 | 正確做法(法規依據) |
|---|---|---|
| 發貨前已收全額貨款 | 誤以為出貨當下才需要開立發票 | 應於收款時即先行開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規定) |
| 消費者處於7日鑑賞期內 | 誤以為需等鑑賞期過後才能開立發票 | 開立時點仍為發貨時,鑑賞期僅涉及退換貨權利,不影響開立時點(消保法第19條) |
| 消費者於鑑賞期內退貨 | 誤以為只要不寄出發票即可免除處理 | 已開立者應依規定開立折讓單或依規定作廢原發票 |
| 以電子發票取代紙本寄送 | 擔心客戶或機關以「非紙本」為由拒收 | 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具合法憑證效力,不得拒收(財政部105年台財資字第1050000439號函) |
此外建議營業人留存訂單成立時間、發貨時間、發票開立時間等紀錄,以備稅捐機關查核,並於網路頁面事先明確揭示鑑賞期、退換貨與發票寄發方式等交易條件。
電子發票是否為合法憑證?財政部函釋說明
依財政部105年2月16日台財資字第1050000439號函「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重申電子發票為合法憑證」重申: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得視為合法憑證,各機關及公司行號不得拒收。電商業者以電子發票取代紙本發票寄送,於法有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均無需擔憂憑證效力問題。
常見問題 FAQ
網路購物統一發票一定要等消費者確認收貨才能開立嗎?
不需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規定,統一發票應以發貨時開立為原則;若發貨前已收款,則收款當下即應先行開立,並非以消費者確認收貨或鑑賞期屆滿作為開立時點。
發票可以在發貨時開立,但晚一點再寄給消費者嗎?
可以。法規規範的是「開立時限」而非「寄發時限」,只要發票於發貨時依規定如期開立,寄發時間點可依交易條件(如鑑賞期)另行安排,惟建議事先於網頁明確揭示相關交易條件。
消費者行使七日鑑賞期退貨,發票該如何處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收到商品後7日內得解除契約而不須說明理由。若已開立發票而消費者於鑑賞期內退貨,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折讓單或作廢原發票,以正確反映實際交易金額。
電子發票和紙本發票的法律效力一樣嗎?
一樣。依財政部105年台財資字第1050000439號函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屬合法憑證,各機關及公司行號均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