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如何彙開折讓單
電子發票折讓怎麼開?從逐張對應到彙開折讓完整說明(2026年更新)
折讓開立基本原則,以及無法逐張對應原發票時的彙開折讓處理方式
重點結論:電子發票折讓原則上須逐張對應原發票品項、項次、金額;僅在特定情況(如往來廠商眾多逐筆開立有困難、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取得獎勵金)可依函釋規定彙總開立,並須依2025年新制於期限內上傳存證。
電子發票開立後,只要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都需要開立折讓證明單,這是所有交易情境都可能遇到的作業。多數情況下,折讓需要逐張對應原發票的品項、項次、金額;但實務上也有少數情況,因為交易特性導致無法逐張對應,這時可依規定改用彙開折讓的方式處理。以下完整說明兩種處理方式。
折讓開立基本原則:逐張對應原發票品項
不論折讓的原因是什麼——退貨、金額開立錯誤、價格調整、折扣未分攤等——原則上折讓證明單都需要對應原發票的品項、項次、金額,逐筆處理。這是電子發票折讓開立的基本規則,適用於絕大多數的折讓情境。
例外情況:無法逐張對應時,可以彙開折讓嗎?
少數情況下,交易特性會讓逐張對應原發票變得不切實際。依財政部函釋,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彙總開立折讓證明單,免除逐筆列舉原發票號碼的義務:
例如:因達到累計銷售量而有佣金折讓,這種折讓不一定針對某一張發票項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依經銷契約取得的獎勵金,性質屬於進貨折讓,應出具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例如:陸續出貨給客戶寄賣銷售,客戶會在一段時間後盤點銷售狀況,才一次做退貨,此時難以確定當時對應的銷售發票細項。依財政部82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21485381號函規定,因往來廠商眾多、逐筆開立證明單有困難時,可依客戶別按期(月)彙總開立折讓證明單。
於折讓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訖期間取得的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並於「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的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約定,季度進貨累積超過400萬元即以進貨總額2%支付獎勵金。114年第3季乙公司進貨累積達525萬元,甲公司支付10萬5千元獎勵金,乙公司應出具折讓證明單,並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申報扣減進項金額10萬元及稅額5千元。
彙開折讓僅適用於上述兩種函釋明確涵蓋的情況;一般折讓仍應依基本原則逐張對應原發票。若因進貨退出而收回營業稅額,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證明單;若貴公司情況與上述函釋情境不同,建議先洽詢所轄國稅局確認可行的處理方式,再行開立,以免產生爭議。
e首發票銷貨折讓單輸入功能
e首發票系統提供「銷貨折讓單輸入作業」,可依發票號碼查詢並勾選欲折讓的發票明細,一次建立折讓單,減少一張張明細對應的作業時間。系統也會依規定期限提醒上傳,並可查詢已開立的折讓單記錄。
折讓金額不得為負數;折讓單如有開立錯誤,須於折讓單上傳後作廢(限當期折讓單),不建議按下暫停上傳,以免產生折讓異動費用。
2025年起:折讓單須依限上傳存證,逾期將受罰
不論是逐張折讓或彙開折讓,自114年(2025)1月1日起,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後,都須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將資訊上傳至平台存證:
| 買受人身分 | 上傳時限 |
|---|---|
| 買受人為營業人(B2B) | 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含開立當天) |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 | 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2日內,即開立後48小時內(含開立當天) |
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存證,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相關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折讓單依規定應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上傳,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作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
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82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21485381號函(營業人進貨取得之多筆折讓得依客戶別彙總開立證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常見問題 FAQ
所有折讓都可以彙開嗎?
不行。彙開折讓是例外處理方式,僅適用於財政部函釋明確涵蓋的兩種情況:一是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取得獎勵金;二是往來廠商眾多、逐筆開立證明單有困難。一般折讓仍應依基本原則,逐張對應原發票的品項、項次、金額開立。
彙開折讓單要怎麼填寫,才不用逐筆列出原發票號碼?
依函釋規定,於折讓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訖期間取得的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並於「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即可免予逐一填列原取得的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達到經銷契約約定的進貨門檻取得獎勵金,一定要開折讓單嗎?
是的。依台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依經銷契約取得的獎勵金,性質屬於進貨折讓,應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不能只當作單純收款處理。
折讓單需要在期限內上傳財政部平台存證嗎?
要。不論是逐張折讓或彙開折讓,自114年1月1日起,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後,都須依規定時限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B2B(買受人為營業人)是7日內,B2C(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是48小時(2日)內,皆含開立當天,逾期最高可處1萬5千元罰鍰。
折讓單開立錯誤該怎麼處理?
折讓金額不得為負數;若折讓單開立錯誤,應於折讓單上傳後作廢(限當期折讓單),不建議直接按下暫停上傳,以免後續需支付折讓異動費用。
過去漏未申報進貨折讓,會被罰嗎?
依台北國稅局說明,若營業人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取得獎勵金,有漏未申報進貨折讓的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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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一步了解?
不論是逐張對應的一般折讓,或是符合特定情況的彙開折讓,e首發票都能協助您正確處理。特殊折讓情境建議先與所轄國稅局確認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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